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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