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靜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靜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靜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5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3日至107年11月5日97年8月18日106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84號等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17號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17號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12月1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