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月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月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 呂月筌 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8日109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5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65號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24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7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65號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12月2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