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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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權利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 高銓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權利不存在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五號裁定正本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