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5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國字第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不合法之情形(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業經本院以其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而裁定駁回在案,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