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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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紘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113年10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0月3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就犯罪事實欄第4行至第5行關於「113年10月3日」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112年10月3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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