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陳順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3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列表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9月19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筠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竹南分行113年2月10日129,331元FP015844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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