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周福春 被告 劉建 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