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丙○○(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匡偉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