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乙○○
G人力被告甲○○
4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乙○○
G人力被告甲○○
4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