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11月19日│97年11月19日│├─┬──┼────────┼────────┼────────┼────────┤│偵│機關│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4242號│4242號│6359號│635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事││2861號│2861號│586號│586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定││2861號│2861號│586號│586號││判├──┼────────┼────────┼────────┼────────┤│決│確定│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