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 李翠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振鉎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另本件股票原為被繼承人李振鉎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後該股
票依法即屬於其遺產,而本件僅由其繼承人中之一人即聲請人名義為權利人聲請,應補正提出足以釋明李振鉎遺產中之該股票業經由聲請人一人所繼承之證據(如:經全體繼承人協議該股票由聲請人一人繼承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
㈢如該股票尚未經遺產分割或係由數繼承人所共同繼承,則應
由該股票之全體合法繼承人「共同具狀」更正為以該股票之全體合法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