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洪英花~B法官吳宏榮~B法官陳梅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薛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