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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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良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60號│第28181號│第281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5日│105年3月3日│105年3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12日│㈠104年10月13日│││││㈡104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181號│第2489、320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最高法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5簡上字第162號│││審│││(105年度台非字第185││││││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日│105年6月30日││││││(105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62號││││││(105年度台非字第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7月25日││││││(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