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47號聲請人 陳正 棋即材艷裝璜材料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材艷裝璜材料行陳正│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102,000元│PH0000000│96年9月15日│││棋│石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