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姵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姵云│自民國106年│按年息15%計算│││104,019││10月18日起至││││元││清償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姵云│自民國106年│按年息20%計算│││344,036││10月18日起至││││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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