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中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中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中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自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及所示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及所示之有期徒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11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應認於法並無不合。
四、茲聲請人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9所示轉讓禁藥犯行,以及編號7、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各別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亦各具相同性,且時間相近,衡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7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15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6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5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1月20日108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5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3號、53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3號、5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46號108年度訴字第494號108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7月4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7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7年10月11日①107年6月17日②107年6月19日107年11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3號、53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0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94號108年度訴字第423號107年度訴字第1535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5月30日108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上案號同上108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同上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2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7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無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11罪)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7年6月15日②107年5月26日③107年6月6日④107年3月22日⑤107年4月3日⑥107年4月5日⑦107年4月8日⑧107年4月15日⑨107年4月18日⑩107年5月18日⑪107年6月10日①107年7月2日②107年7月14日③107年8月底某日107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52號、20933號、173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52號、20933號、173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52號、20933號、17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4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9號、10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9號、10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9號、101號確定日期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備註附表編號7至9所示15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1011罪名恐嚇取財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7日前某日108年1月23日至108年1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7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8號109年度簡字第1508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109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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