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1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甲○○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即可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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