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52號聲請人 古恩綺 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相對人 洪世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古恩綺向本院請求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1764號審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結果通知函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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