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羅玉臨 原告 薛歆蓓 原告 薛新儒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全份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若 陳漢洲 尚繼承其他不動產,請一併提出該不動產最新全份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載明陳漢洲以外被告之姓名、住址資料,且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查報陳漢洲繼承之全部遺產,就其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之上開不動產及其他遺產,陳漢洲之應繼分比例為多少?並提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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