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竹東榮民醫院 劉鍾雲嬌 主治醫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5,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