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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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毒偵沒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96年8月26日下午1時26分許,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0.125公克),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以96年毒偵字第248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6年8月26日下午1時26分許,在臺南縣○○鄉○○街○段○○○號,因正欲施打海洛因毒品,為警盤查後,當場主動交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檢驗後淨重0.125公克),經警方以聯勤204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進行測試,呈有毒品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獲案毒品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照片3幀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該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該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125公克)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96年8月28日以高市凱醫驗字第48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