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陳燕玉
上列原告陳燕玉因與被告 莊明祥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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