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家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聲請人即程序監理人 吳偉豪 律師關係人 黃鈺輝 代理人 曾華琴 關係人 邱富國 代理人 林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監護人 黃鈺山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黃鈺山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表示、兼關係人黃鈺輝、邱富國就聲請人酬金數額均表示無意見,暨考量聲請人付出相當之時間進行約訪及會談,並出庭陳述意見及提出建議方案,且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為28,000元,亦據其提出費用計算標準以為釋明,該等報酬費用額並無過高之情形,是本件報酬依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鈺輝、邱富國意見及上揭各情酌定為2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楊麗秋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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