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貴選任辯護人李國禎律師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被告 曾志強 選任辯護人李國禎律師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被告 奉漢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文貴之子曾志強與奉漢卿係朋友,其等間有金錢糾紛,曾文貴與曾志強於民國107年6月28日14時許,行經臺南市○○區○○里0000號「慶福宮」前,遇見奉漢卿,遂上前詢問還錢一事,曾文貴與曾志強並要求奉漢卿到一旁談判,因奉漢卿不從,雙方乃發生口角,詎曾文貴與曾志強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均出手拉扯奉漢卿雙手臂,致奉漢卿受有雙上肢擦挫傷之傷害,過程中曾文貴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辱罵奉漢卿「幹,幹死你娘」、「殺小我都沒再理會,幹你祖母」、「你娘雞掰」、「幹你娘雞掰」等詞;嗣曾文貴、曾志強於同日15時18分許,又至上址慶福宮前遇見奉漢卿,曾文貴又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辱罵奉漢卿「幹你祖阿嬤」、「你娘雞掰」等詞,並與曾志強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聯手毆打奉漢卿,奉漢卿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曾文貴反擊,致曾文貴受有頭部外傷、右後頭皮部紅腫4×4公分、左膝擦傷3×2公分、左食指擦傷1×1公分、左中指擦傷0.5×0.5公分、右大拇指擦傷0.5×0.5公分及右無名指擦傷2×0.5公分等傷害;奉漢卿則受有右眼睫膜下出血、軀幹、雙上肢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曾文貴、曾志強、奉漢卿3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曾文貴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曾文貴、曾志強、奉漢卿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曾文貴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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