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立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志立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晚間9時48分,在臺南市○○區○○街○○○巷○○弄○○號六甲活動中心旁涼亭內,同時無償提供愷他命予 王信麒陳建澄 2人施用。嗣於同日晚間9時55分,為巡邏員警經過,發現涼亭內王志立等人形跡可疑並聞有愷他命味道而趨前盤查,王志立始坦承有施用愷他命情事,並主動交付裝有愷他命之吸管2支(毛重各為1.01公克、1.23公克)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時被查獲之王信麒、陳建澄2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毒品檢測照片、偵辦毒品防制條例初步檢驗報告書等足資佐證,被告犯行足堪確認。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同時將愷他命轉讓王信麒、陳建澄二人,觸犯二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就本件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年甫滿十八歲,涉世未深,非法轉讓之次數、數量、所生之危害;於警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次犯罪係於自身施用愷他命時,且同時提供受友使用,行為固屬不法,惡性尚非重大,應係一時思慮未深偶罹刑典,犯後已知警惕悔悟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愷他命係屬偽藥,被告所為應從較重之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轉讓偽藥罪。
惟查「…二、查愷他命業經行政院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與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告為第三級毒品與第三級管制藥品,其合於醫藥及科學上使用者為管制藥品,反之則為毒品。三、另藥品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其為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核發製造同意書。是以,為醫藥用途之正當目的,而欲從事管制藥品之製造等業務者,須先依照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辦理,否則雖謂前述之正當目的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管制藥品,即違反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等規定。四、綜此,案內愷他命如確屬非為醫藥及科學上之合法使用,應無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此經另案函詢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該局於101年2月6日以FDA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明確。故倘非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係將愷他命供為合於醫藥或科學上之需用而使用,一般民眾非法使用之愷他命即應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轉讓愷他命與王信麒、陳建澄2人施用,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偽藥罪,然本案被告並未供述其轉讓愷他命與王信麒、陳建澄2人施用係基於合於醫藥或科學上之目的,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本案被告轉讓與上開證人之愷他命係供合於醫藥或科學上之使用,揆諸前揭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則,被告轉讓愷他命之犯行,即與藥事法所定管制藥品無涉,因與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應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論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