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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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9月10日對原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同年7月1日送達抗告人,其業於同年月11日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6月21日始以10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原法院以該裁定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並未確定,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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