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恩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高松國 即勝源水管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