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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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天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義雄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萬0,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