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一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一群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一群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伍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99年審訴字3013號、99年度審訴字第4006號(合併│││協商判決):楊一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2│本院100年審訴字1639號判決:楊一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本院108年簡字1756號判決:楊一郡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上開1、2(共四罪),前經本院101年聲字2800號裁││定,應執行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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