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具保人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及具保人即被告丙○○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五千元,甲○○、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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