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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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周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增 、 周祖木 、 周益仙 、 周國華 、 周祖河 、周滿美、 周必賢 、 周三桂 、 陳石漢 、 周宗男 、 戴菊英 、 周大為 、周保善、 周貴美 、 范秀美 、 謝美臻 、 周宗彧 、 周宗睿 、 周宗省 、周宗臺、 張初香 、 姜吳聰妹 、 周祖相 、 周宗彥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貳仟壹佰零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