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原告捷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被告 賴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學甲區美豐125號之23,此有被告戶役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