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度鑑字第1089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鑑字第1089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94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前經臺灣省政府以其涉有違法失職嫌疑,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查被付懲戒人甲○○已於95年1月13日死亡,有屏東縣潮州鎮戶政事務所96年2月5日屏潮戶字第0960000242號函檢送甲○○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仁壽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和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劉瑞村 委員 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高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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