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0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被告前後分別在全聯社及頂好超市,均於緊接時間內分批竊
取財物,顯係各基於一個竊盜之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為
接續犯,分別構成單純一罪。又被告前後分別在全聯社及頂
好超市所犯竊盜行為,時間、空間互異,犯意、法益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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