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本件侵權
行為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