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相對人 李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透支、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3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1分之1。
嗣債務人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於103年4月3日邀同 李致民楊震聲 、李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6年4月3日,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如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及如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自104年8月7日即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63,3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康迪奇服飾有限公司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乙事,惟抗辯其自103年4月3日起,每期月付金皆依約繳付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 邱厝子 ││0000-0000│建│9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15│臺中市北區邱厝│住家用、鋼筋混凝│1層:54.54││全部││││子段0000-0000│土造4層樓│2層:54.54││││││地號││3層:54.54│││││├───────┤│4層:54.54││││││臺中市北區永興││地下層:││││││街98巷7號││20.39││││││││合計:││││││││238.55│││├─┴──┴───────┴────────┴──────┴─────┴────┤│共同使用部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