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阿菊 被告 蔡文星
穎瑞承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蔡文星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審判期日到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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