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VANTUYE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VUVANTUYEN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桃紅色藥錠半顆,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71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桃紅色藥錠半顆,毛重0.2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塑膠包裝袋1只),因鑑驗取用0.029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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