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俊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950公克、驗餘淨重0.1930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3日執行完畢,又被告前於111年3月26日2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950公克,驗餘淨重0.1930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卷第13頁、第34頁),堪認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外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