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19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0年3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4月29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1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7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2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4月29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自101年6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0月12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