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豪(原名傅冠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1日│106年6月1日13時│106年6月1日││││前不詳時間至106年│││││6月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84號│偵字第3478號│偵字第347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76│106年度壢簡字第19│106年度壢簡字第19││││8號│27號│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1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6年10月24日│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336號│字第3524號│字第3524號│││├─────────┴─────────┤│││編號2、3經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9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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