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林佳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銘治郭昶陞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家上字第六三號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十月十六日、十一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又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63號請求離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5日、10月16日、11月6日之準備程序有證人證述及兩造陳述情形,擬核對筆錄內容,此部分攸關事實認定,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