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唐江山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唐江山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4,000元,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
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