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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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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