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 江虎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告 黃燕霖
黃朝華 黃朝照 黃朝富 黃朝星 黃朝進 黃新福 黃乾耀 黃名鉞 謝玉蘭 黃燕輝 黃燕蘭 黃米珠 黃鳳珠 黃朝統 黃正雄 黃郭茶妹 黃曉禾 黃曉盈 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享台 被告 黃朝金 訴訟代理人黃朝星被告 林玉盛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 黃吉雄
黃張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案件審理在案,因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裁定,於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是本件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