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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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桓傑 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人×43元×10份=5,1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父親 李齊國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年9月4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另請提出「104年9月、105年1月至同年12月、106年10月」之薪資袋或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交通費3,4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搭乘三重客運由林口至台北車站之相關繳費單據(勿以票價表陳報)及悠遊卡加值證明單據。
(二)租金12,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並請說明與聲請人同居者有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房租、水電費等支出?若有,並請說明每月分擔比例、金額。
(三)家庭生活用品及衣物等支出2,0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四)個人醫藥費3,818元(91,623元÷24個月=3,818元):請提出最近4個月之看診及藥品費收據,並列表成冊及說明必要性。
(五)所得稅1,568元(37,641元÷24個月=1,568元):請提出繳納104、105年所得稅之繳款證明文件(勿以試算表陳報)。
十一、就聲請人子女 李宜宸 之扶養費支出7,205元、聲請人子女 李宜鴻 之扶養費支出9,283元、聲請人父親李齊國之扶養費支出4,000元部分: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父親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每月支出7,205元、9,283元、4,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及子女李宜宸、李宜鴻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父親及子女李宜宸、李宜鴻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二、聲請人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執字第4092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