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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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請人 王舜司 相對人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世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第一點所載:「資方(指尚得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王舜司自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止之薪資、未休完休假折算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台幣玖拾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自10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之薪資、未休完休假折算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台幣904,464元,相對人並應於105年4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轉帳戶。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