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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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 駱明秀
徐敏升 被告 楊壹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
依本院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7,5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71.21平方公尺(主建物62.39㎡+附屬建物即陽台8.82㎡=71.21㎡),則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42,975元(計算式:97,500元/㎡×71.21㎡=6,942,97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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