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告 王廖秀鑾 訴訟代理人 王程玉 被告 謝世賢
謝倩雯 謝添盛 謝清圳 謝阿興游 謝來春 黃 謝彩娥 謝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蔚菁